79岁老人患慢性胃炎,郑大一附院被指按胃癌晚期切除全胃
明明检查出来是胃黏膜慢性炎,79岁老人却被医院以癌症收治并施行了全胃切除手术,且在术后病理检查最终确认是胃炎,这让患者女儿董女士无法接受。
两级医疗事故鉴定均认定院方行为构成医疗事故,且承担主要责任。董女士及其家人还认为医生涉嫌犯罪,几年间多方维权。

挂专家号看胃病——
入院被诊断为胃黏膜慢性炎,之后又被诊断为胃癌并切除全胃
董女士家住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她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事情发生在2021年8月,“那年我父亲79岁,那段时间他上腹部疼痛了十来天,我们就比较着急。”董女士说,他们帮父亲找了郑州最大最好的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挂了该院胃肠外科主任医师王某俊的专家号。

8月19日,董女士带着老人到医院就诊,“见到了一个医生,我们也不认识王主任,后来才知道坐诊的是他的一个学生。”董女士讲,在经历了CT等一番检查后,坐诊医生告诉家属,老人就是一点炎症,连药都不用吃回去养着就行,这让董女士非常高兴,就准备回去。
“当时处于疫情期间,出行没那么方便。又加上当年刚发生了特大暴雨,医院里空荡荡的没人。”董女士称,因此,他们去医院时带着行李,做好了长期住院的准备。然而,事情很快就发生了变化。
“我们准备离开前,我去上了个厕所,结果一回来,那医生又说‘要不你们还是住院吧’,还说当时医院没人,我父亲能得到很好的照顾。”董女士表示,经综合考虑,他们同意让父亲住院。
“后来看到我爸的病历,才知道当时的住院事由是‘胃占位病变’。”董女士说,住院后的几天里,医生安排了包括胃镜活检等十几种检查项目,其中不少都是专门进行胃癌检查的项目,在检查单上都显示是胃黏膜慢性炎。
董女士说,其间王主任的助手、一位李姓医生告诉她,活检不准确,医生凭经验的临床诊断才准确,而且诊断出董女士的父亲患的是胃癌晚期,如果不切除,人可能在两个月内就会去世。
听闻李医生的介绍,吓坏了董女士及其家人,但她在内心无法接受这个诊断,于是在次日王主任查房的时候,将入院后的一系列检查报告拿给对方,期望得到更为权威的诊断。“王主任看完报告,很确定地说就是胃癌,需要马上手术切除。”董女士说,此时她才接受了诊断结果,认为父亲的病情被及时发现了。
之后就是术前准备,“先是一个医生把我叫出去说病人腹腔打开后更为直观,应该切掉多少就切掉多少。”董女士介绍,这位医生还为其普及了很多胃部全切的好处,就是未来不会复发,董女士都予以了认可,正当董女士要在对方提供的手术知情同意书上签字时,对方却阻止了董女士签字,这位医生当时提出家属需要花1600元购买一个手术意外险,否则手术无法进行,对方提供了一个二维码让董女士扫码支付了保险费用后,才签署了手术知情同意书。
手术在8月26日上午进行。“快9点的时候进的手术室,不到半个小时,医生就把我爸的整个胃切掉端出来给我看。”董女士说,手术的医生就是一开始做出胃癌诊断的李医生,并确定地说就是胃癌,所以他们全切了,董女士还向医生表达了感谢。
“术后老人就被推出了手术室,连术中冰冻病理学检查都没有做。这个检查是最直接能确诊肿瘤良性恶性的手段,也是确定切除范围的主要依据,他们居然没有做就切了我爸的全胃。”董女士说,手术完切下来的胃还要做病理学检查,以最终确定是否真是癌症。


术后两次做病理学检查,均显示非胃癌
“但在郑大一附院做了两次,还是胃黏膜慢性炎。”董女士表示,其父9月5日出院,医院出具的相关手续上填写的诊断记录还是胃黏膜慢性炎。
查看病历很费解——
患者自始至终被记录为胃炎
父亲出院后,董女士越想越觉得事情不对,明明检查是胃炎,咋就当成胃癌治了,且在短短几天里就把老人的胃全切除了?于是,她赶到医院将其父亲的病历打印并封存了。

老人住院病案上诊断写着“胃黏膜慢性炎”
董女士提供的病历材料显示:8月23日,护理记录单左上角诊断处写着“胃黏膜慢性炎”,右侧病情观察及措施一栏填写了“患者以‘胃占位性病变’为诊断入院”的内容;8月26日,手术当天的护理记录单上诊断为“胃粘膜慢性炎”,右侧病情观察及措施内容为患者于今日08:45在全麻下行“腹腔镜胃癌根治术”,术毕于14:30返回病房……

8月23日的护理记录单

8月26日的护理记录
董女士介绍,父亲的体温单、疼痛测试等检查单据的诊断一栏全为“胃粘膜慢性炎”,术后的病理检测报告单均报告为粘膜慢性炎,在病历中的出院诊断也显示为胃粘膜慢性炎和胃溃疡。
事后看着自己手中的病历内容,董女士觉得不可思议。“我托朋友找到了另一所医院的胃肠外科和病理学方面的专家会诊过我父亲的病历,他们说,‘这不是在治病,这是在犯罪’”,董女士称。
两级医疗事故鉴定——
均认定构成医疗事故,院方需承担主要责任
董女士说,起初发现疑点后也曾想过维权,但因种种原因搁置下来,“直到2024年上半年,我才下定决心继续维权。”之后,董女士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郑州市医学会2024年的鉴定
郑州市医学会于2024年9月25日出具的鉴定报告显示:
患方认为医方存在如下医疗过错行为:8月19日门诊时大夫已经明确告知患者是胃溃疡,却在两分钟后又说让患者以胃占位病变让患者住院;患者临床无胃癌症状,医方靠临床诊断患者胃癌晚期,且在术中半个小时就把胃全部切除,造成患者全胃被切除的损害后果。患者全胃被切除的损害后果完全由医方医疗过错所致,应构成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负完全责任。
医方认为:医院对患者“胃溃疡”的诊断依据充分,符合规范。行胃切除手术符合治疗规范。患者胃溃疡巨大,且溃疡位于近贲门后壁,属于高溃疡,不能排除恶变,因此选择全胃切除术,虽然患者术后病理未见肿瘤,但手术指征及治疗原则符合规范,不存在不应该全胃切除的问题。医院对患者治疗方式选择及可能出现的风险与家属进行充分沟通,做到了知情同意患者术后恢复良好,顺利出院,无并发症。综上医院治疗行为无过错,患者不存在损害后果,不构成医疗事故。
报告中专家认为:医方存在的过失行为是:对患者知情告知义务履行不到位,使患方丧失了药物保守治疗的机会;对患者行“腹腔镜根治性全胃切除术”手术时机选择不恰当,亦使患方丧失了药物保守治疗的机会,故医方存在的过失行为和患者损害后果“全胃缺失”有因果关系。
最终,专家做出鉴定结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第四条及《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本例构成二级丙等医疗事故。患者于医方处住院治疗时,存在“胃溃疡癌变”的可能,医方对患者行手术治疗有一定的综合考虑,但患者最终疾病明确为“胃溃疡”。目前胃溃疡的药物治疗已取得了非常显著的疗效,医方存在的过失行为使患者丧失了胃溃疡药物保守治疗的机会,最终导致患者全胃缺失,故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董女士及其家人对该鉴定结论不服,认为医院应负完全责任,之后重新由郑州市卫健委于2024年11月向上一级鉴定机构河南省医学会递交申请。2025年1月,河南省医学会出具鉴定报告,专家认为患者术前溃疡性质未明,手术方式待定,术中应行快速冰冻病理,待冰冻病理回示后,再决定术中手术方案,医方术中未送检快速冰冻病理,存在过错。出具鉴定结果与郑州市医学会基本一致,认为属于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2025年1月,河南省医学会出具鉴定报告
董女士依然不服,向中华医学会递交了鉴定申请,“但被中华医学会的专家拒绝了。”
事件处理陷僵局——
家属向警方报案未获受理,区卫健委称曾多次沟通
事发后,董女士及其家人曾与院方交涉此事,“医院说胃炎也有全切的,就是说他们没错。”董女士说,为了印证入院时医生关于“癌症诊断临床经验才准确”的说法是否靠谱,她专门购买了一本胃癌治疗指南,该指南中明确表述:胃癌治疗前基本诊断手段主要包括内镜和影像学检查,用于胃癌的定性诊断,内镜活检组织病理学诊断是胃癌确诊和治疗的依据。
董女士说,除了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外,她还曾提供详尽材料给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要求依法对涉事医院和医生做出处理,“但卫健委说无法处理,因为我不接受鉴定结果。”
更令她难以接受的是,事发后涉事医生不但没受到处罚,还正常晋升了职称,成了副主任医师。
董女士称,她还曾多次到公安部门以故意伤害报案,警方却未立案,理由是要先经过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处理。
近日,就董女士反映问题,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联系到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患办,一名工作人员表示了解该起事件的王姓工作人员轮岗到其他院区,她需要联系这位工作人员同时汇报上级。此后记者再次与院方联系,一直未获回复。
记者联系到二七区卫健委医务科负责人,对方表示,涉事医院系省管医院,其行政管理权归郑州市卫健委,但医疗纠纷又是属地化管理,所以前期二七区卫健委曾基于当事人诉求与涉事医院进行过多次沟通,并委托郑州市医学会进行了第一次医疗事故鉴定,至于对涉事医院及涉事医生的进一步调查处理,属郑州市卫健委的权限,“目前,郑大一附院也表示愿意进行协商。”
随后,记者联系郑州市卫健委,一名工作人员表示对于董女士父亲的案件,他们仅负责协调医疗事故鉴定的进行,对于涉事单位及人员的处理,不在他们处室职责范围。记者多次联系其他处室未果。随后,记者联系河南省卫健委,工作人员也未就此事做出正面回应。
在董女士与省卫健委信访办工作人员的一段通话录音中,工作人员明确提出希望患者家属坐下来协调此事,期望得到一个相对满意的结果。
律师以案说法——
发生医疗事故,涉事机构和人员面临三方面法律责任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表示,针对医疗事故,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医生及医院的法律责任。
赵良善表示,首先是民事赔偿责任,我国《民法典》第1218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1219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1221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上法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生及医院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赵良善称,二是行政处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5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除了医生及医院要承担医疗事故赔偿责任外,还应当承担以下行政责任:1、医院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2、对发生医疗事故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3、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另外是刑事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一旦发生医疗事故就一定构成医疗事故罪。”赵良善说,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构成医疗事故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医疗事故罪的评价标准是“严重不负责任”,而非医疗事故本身。也就是说,医疗事故罪只处罚“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的医疗事故行为;即使发生了医疗事故,如果没有达到“严重不负责任”的程度,也不构成医疗事故罪。
何为“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公通字[2008]36号)第56条给出了答案,其中明确,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予立案追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严重不负责任”:(一)擅离职守的;(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治疗的;(四)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除了以上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情形,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以及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在实践中由公检法单位认定。
“在该起医疗事件中,患者家属拿到了确切的诊疗病历资料,且经过两级医疗事故鉴定认定为医疗事故,患者家属可依法索赔。”赵良善建议,患者及其家属首先要注重收集包括病历资料、收费发票、费用清单等证据,这些能反映医疗过程和患者病情变化,是主张医疗费用赔偿的依据。
其次,患方可与医院进行沟通协商,以理性、平和的态度向医院提出诉求,明确指出医疗事故对自己造成的身体和精神损害,以及期望得到的赔偿和补救措施;若协商不成,可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调解。卫生行政部门可介入调查,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依据相关法规提出调解方案。
最后,若经过行政调解仍无法解决纠纷,或者对调解结果不满意,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依旧可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确定医疗机构过错及程度,根据结果诉求合理赔偿。在此,要注意医疗纠纷诉讼时效为3年,应及时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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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收入合计218.78亿元,合计支出为208.34亿元,与上年度相比,收、支总计增长13.04%,年初结转和结余为9.27亿元,年末结转和结余10.56亿元。据该医院网站介绍,该院目前总占地面积55.31万平方米,临床医技学部37个,病区324个。
(原标题:《七旬老人患慢性胃炎,被郑大一附院按胃癌晚期切除全胃,多方回应→》)